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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有非公用地招標設定地上權,財部同意一部讓與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0-1 08:21
標題: 國有非公用地招標設定地上權,財部同意一部讓與
2013/10/01 08:18   《財政》國有非公用地招標設定地上權,財部同意一部讓與

【時報記者江俞庭台北報導】大面積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再辦理出售後,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釋出土地使用權
提供民間使用,為活化國有土地的首選。財政部考量使用權住宅融資貸款困難及招標地上權案件標脫率、溢
價率有漸往下降趨勢,經審慎評估檢討後,同意於一定條件下,放寬地上權及地上物得一部讓與,期創造民
眾、業者及政府三贏,並於30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國產署表示,現行規定地上權及地上物不得一部讓與,導致住宅產品的承購者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及對應
的地上權持分,因使用權住宅目前尚無法作為質設標的,融資貸款困難,縱有銀行願意承做,也會以連帶保
證或信用擔保方式辦理,但貸款額度低且利率高。
  修正放寬相關規定後,不僅有助於住宅承購者向銀行抵押貸款,可取得較高成數貸款額度及較低利率,並
得以低於具土地所有權的價格取得環境與區位條件好的地上權住宅產品;且因次級市場較為流通,可提高需
求者承購意願,當需求市場擴大,相對的可吸引更多開發業者參與競標,權利金及地租即得挹注國庫。
  另外,為兼顧社會觀感及減少契約管理問題、期滿收回土地困難,並課予原得標人或其地上權全部受讓人
須負責轉讓後之地上權契約存續期間相關履約管理事項,及繳納履約保證金。
 國產署特別提醒,今年9月26日公告的台北學苑及中崙眷舍13筆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投標須知已載
明限制不得作住宅使用,及不得將地上權或地上物之一部轉讓予第三人,並不適用今日修正發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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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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