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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信賣樓,金管會開4原則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9-26 09:04
標題: 中信賣樓,金管會開4原則
2013/09/26 07:34   《金融股》中信賣樓,金管會開4原則

【時報-台北電】中信金(2891)要出售總部大樓,金管會開出四大原則。即一、出售過程一定要合乎相關法規
;二、認列獲利必須符合會計原則;三、出售方式若與一般業者處理不動產方式不同,金管會將了解內情;
四、新舞台問題應符合社會公益、金融業者權益的比例原則。
  金管會說,銀行局先前已發函文化部,強調新舞台有益中信金公益形象,可全數視為自用不動產,不受
銀行法75條自用限制,因此中信金決定賣樓,是商業決定、非金管會下令。

  金管會要求中信金出售大樓過程要合乎相關法規;其次是出售不動產後,若在一定年期內又由關係企業
買回,是否能認列獲利,必須符合會計原則;第三是中信金出售總部大樓的交易架構,若異於一般業者處理
不動產的手法,金管會也將派員了解。
  至於新舞台去留,金管會強調樂見金融機構善盡社會公益責任,但公益應符合比例原則,若新舞台與中
信金總部是不可分割出售,硬要中信金留下新舞台不能賣,似乎也不合理,損及金融機構的權益;但若當初
興建初期政府有額外給予中信金容積率,則要再檢視是否有不當得利的問題。(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
彭禎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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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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