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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走路未靠邊挨撞 行人要負3成責任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9-25 11:56
標題: 走路未靠邊挨撞 行人要負3成責任
走路未靠邊挨撞 行人要負3成責任
2013年09月25日11:55   
【許淑惠/台中報導】中市林姓男子與同事一行4人,去年3月下午走在台中市南屯路上,由於騎樓多處遭店家封閉,車輛臨停情況又多,林男於是和同事走在慢車道上,並依交通隊宣導「行人要和來車逆向靠左邊走」,但遭騎乘機車的吳女撞上,林男提告求償75萬餘元,但吳女質疑林男「逆向行走於車道上」才會導致車禍。

台中地院指出,路邊臨停的車輛,距離車道邊緣線仍有2公尺的距離,林男不論正向走、逆向走,都該靠路邊走,並注意前方狀況,林男逆向走無過失,但沒有靠邊走與機車發生碰撞要自負3成過失責任,吳女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肇事,判吳女要賠償2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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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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