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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金融機構獲准設偏遠地區分行,7年內不得遷移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9-18 08:24
標題: 金融機構獲准設偏遠地區分行,7年內不得遷移
2013/09/18 07:56   《金融》金融機構獲准設偏遠地區分行,7年內不得遷移

【時報記者陳奕先台北報導】為加強落實照顧金融服務欠缺地區民眾,金管會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
理辦法,除放寬金融機構至偏遠地區增設分支機構,得不受申請條件、申請家數及申請時間限制外,也明訂
獲准於該些地點增設分支機構者,設立後7年不得遷移。
  金管會已研訂「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預計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金管會表示
,為促進金融機構財務業務健全發展,並鼓勵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分支機構,以促進地方金融服務及城
鄉均衡發展,遂修正本辦法。

  金管會指出,為鼓勵金融機構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分支機構,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
展者,也就是每10萬人分不到4家金融機構時,不受本辦法所定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之申請條件、申請
家數及申請時間的限制。
  另外,金管會表示,信合社增設分支機構名單,得考量申設地區信合社密集度及全體信合社均衡發展。
  為避免金融業利用鬆綁套利,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因申設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而獲准增設分支機構者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至其他有益城鄉均衡發展地區者外,設立後7年內不得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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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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