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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購票證明聽演唱遭拒 女憤提告 [打印本頁]

作者: kaejunhsu    時間: 2013-8-29 13:50
標題: 購票證明聽演唱遭拒 女憤提告
江姓女子花9000元購3張蘇打綠演唱會門票,因故未取得門票又無法憑匯款證明入場,經投訴及協調無效,憤而提告討公道。

家住新北市板橋的江姓女子花新台幣9000元幫外甥女購買蘇打綠6月15日演唱會3張門票,但因端午節假期及家人工作忙碌,沒收到郵局寄來裝有門票的掛號信,當天希望憑匯款證明及購票簡訊入場,卻被業者拒絕。

江姓女子不甘損失,於是向消保官申訴,經消保官邀集雙方協商下,業者堅持票券上已明文規定持票入場,以致雙方協商破裂,江姓女子憤而向法院提告討公道。

消保官蕭光展表示,文化部去年發布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入場機制。

也就是持有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者記名式票券,或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他說,業者核發入場券雖無記載購票人姓名,仍記載區域及座位編號,屬劃位式無記名票券;若消費者表示如無其他人持票進場,盼依相關憑證入場的要求遭到拒絕,業者恐須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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