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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抽檢15件太陽眼鏡 9件不合格 [打印本頁]

作者: jasa    時間: 2013-8-21 12:38
標題: 抽檢15件太陽眼鏡 9件不合格
太陽眼鏡是夏日必備配件,卻不見得都能保護雙眼。日前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檢局合作,進行太陽眼鏡品質測驗與標示檢驗, 15件中,高達9件中文標示不合格,4件穿透率標註與測試結果不符。測驗樣品來自眼鏡行、賣場與百貨公司,價格落在129元至800元之間。

太陽眼鏡的品質,根據國家標準,包含穿透率、鏡片度數、濾鏡最低強度、一般結構與引燃試驗等項目。穿透率標準規定,就顏色由淺至深分為0到4的濾鏡分類,其中有4家廠商濾鏡分類標註錯誤。針對這4件不合格產品,標檢局已依商品檢驗法,要求銷售者不得陳列與銷售,並已限期回收改正。

標示部分,依據商標法檢查,有9件不合格。情況包含標示製造商為名存實亡的幽靈廠商,標示與技術文件不符,或沒有中文標示。依商品檢驗法,標檢局已要求標示不明商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太陽眼鏡早已在民國97年納入應施檢驗項目,上市前必須柬送技術文件,並附上光學試驗報告,才能取得安全標章。為何已列入應施檢驗項目的太陽眼鏡仍有不合格者?標檢局副局長莊素琴表示,正是為了落實法規,才頻繁地抽測各項生活用品,以達警惕之效、盡監督之責。

因為市面上的商品多如繁星,某些品項的規範是由業者自主管理,而抽檢的作用,則是檢視業者提供的技術文件與實際是否相符。不符者,屬應施檢驗項目的商品,依商品檢驗法辦理;非應施檢驗項目,則依消保法處理。

消基會與標檢局長期合作,每年查辦10多項商品,對於我國商品品質水準,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指出,長期以來已見進步,但商家往往不在乎標示規定。針對這點,他提醒道,標示的意義在於使消費者選購時,能得到較完整的資訊,且購買後若有任何疑問,能找到負責廠商。若因標示不明或廣告不實,造成消費者使用時發生意外,廠商可能要負連帶責任。

來源:台灣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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