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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進口手持式高畫質攝錄放影機,應課13%貨物稅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8-15 09:32
標題: 進口手持式高畫質攝錄放影機,應課13%貨物稅
2013/08/15 07:47   《稅收》進口手持式高畫質攝錄放影機,應課13%貨物稅

【時報記者江俞庭台北報導】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並朝向單機一體多功能之趨勢發展
,進口具有錄影或可連接電視播放影音功能之手持式高畫質攝錄放影機,應課徵13﹪貨物稅。
 關務署表示,依貨物稅規定的錄影機,應是指具有電力播放影像音響功能或可連接電視機播放影像音響,
或以電力錄製影像音響,可將由攝影機拍攝或電視機、第四台、電視機上盒等接收的影像音響錄下並儲存為
主要功能的產品,而與所支援的錄製媒體種類無涉。至於本身不具放影功能而需外接介面裝置與系統軟體連
接電腦播放影音者,歸屬資訊產品,則非該條例的課稅項目,不課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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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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