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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陸開銀行,銀監會拉高外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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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8-13 08:15
標題:
登陸開銀行,銀監會拉高外資門檻
2013/08/13 08:00 《大陸金融》登陸開銀行,銀監會拉高外資門檻
【時報-台北電】中國銀監會發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版的徵求意見稿,與舊版相比
,意見稿放寬了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起設立中資銀行的條件,分析稱此舉將規範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反之,
外資發起人條件趨嚴。
和舊版相比,意見稿中對於境內金融機構發起設立中資銀行的要求有所放鬆,去掉了「商業銀行資本充
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以及「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
不超過其淨資產的5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的要求。
換言之,發起設立中資銀行的境內金融機構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不再有其他硬性指標。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降低境內金融機構發起銀行的門檻,可能會吸引一
些大型金融機構向中小型、區域性的銀行領域發展,這也是其未來發展的契機。
徵求意見稿中還上調了境外金融機構的准入條件。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註冊地銀行業資本
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10.5%,而此前為8%;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求不變,為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
總額的10%。
郭田勇認為,監管部門上調境外機構資本充足率要求水平可能出於防止境外風險向境內輸入的考慮。
境外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工具更為複雜,在境內設立銀行後境內外之間資金進出更頻繁,提高資本充
足率也是為了防止風險擴散。
對於境內非金融機構,准入條件則有鬆有緊,一方面取消了舊版規定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的要求,但發起人的入股資金來源必須是自有資金,且代他人持有中資商業銀行股權的企業不得做發起人
。
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表示,上述舉措進一步規範了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條件。由於很
多民間資本集中在自然人手中,並沒有去工商部門登記,以前的規定就限制了這部分資金的進入,而新修訂
的內容相當於進一步放寬了准入門檻。(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謝璦竹/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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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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