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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信託獲配股利,不得免稅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8-1 09:15
標題: 信託獲配股利,不得免稅
2013/08/01 08:05   《稅收》信託獲配股利,不得免稅

【時報-台北電】個人將投資的股權交付信託,並將營利事業列為孳息受益人,藉以規避稅負,財政部昨(3
1)日預告新解釋令,明令企業因信託契約獲配的股利,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法適用免稅規定,而應計入所
得額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指出,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企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
計所得額課稅;不過國稅局在第一線查核時發現,有不少民眾將投資股權成立信託,並將受益人約定為企業
,利用免稅規定避稅。
 財政部因此召開會議研議,作為受益人的企業,若獲配股利所得,是否需要課稅;再者,能否列入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進行扣抵。

 財政部認為,企業因信託契約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企業內部進行投資所獲得的股利或盈餘
,因此不適用於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規定,必須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財政部認為,依照所得
稅法第66條之3規定,企業因信託契約獲配的股東可扣抵稅額,也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未依上述規定辦理,以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在年底前自動
補稅並依法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明年元旦起若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法補稅帶罰。 (新聞來
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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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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