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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外國公司獲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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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7-25 08:11
標題:
企業投資外國公司獲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
2013/07/25 07:43 《稅收》企業投資外國公司獲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
【時報記者江俞庭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外國企業所分配的股利,不能適用股利免稅
制度。
國稅局說明,企業如有投資海外企業來台發行的股票,經台灣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台募集與發行股票或存
託憑證,並在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要特別注意,其每年所配發的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規定,主
要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是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的股利,依照財政部規定,應依所
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近期查獲一案例,某公司於民國99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所分配的股票股利高達2,500多萬元,卻因誤
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百多萬元外,更被處3百多萬元罰鍰,某公司不服,申請復查
結果,仍未獲准變更。
國稅局特別強調,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
高,營利事業更應特別注意,記得取得股利得要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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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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