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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與高中女友性交拍照 「情愛見證」判賠10萬 [打印本頁]

作者: kiande    時間: 2013-7-8 20:10
標題: 與高中女友性交拍照 「情愛見證」判賠10萬
ETtoday – 2013年7月8日 下午4:4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張姓男子與16歲少女交往,並拍下少女裸照及2人性交照,雖然他辯稱是2人之間的「情愛見證」,不過,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判仍張男賠償少女10萬元定讞。
張男與少女於98年7月間結識交往,張男於同年11月及隔年2月間, 在新北市永和住處,以相機拍攝少女裸照及性交照。刑事部分,張男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少女及少女母親另請求民事賠償。張男出庭時表示,他是在少女主動要求下拍攝,其中還有少女直視鏡頭、擺姿勢的照片,並非偷拍,強調照片是2人之間的情愛見證。
一審法官認定張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他分別賠償少女、少女母親10萬及5萬元。高院審理認為,張男並未引誘少女脫離家庭,少女母親權益並無受侵害,判他免賠少女母親,但張男仍要賠償少女10萬元。

來源:奇摩新聞
作者: Tabooo    時間: 2013-7-8 20:18
16歲未成年吧...
雖然現在的孩子外表都很成熟
但是....心智上的確不夠成熟的
成年男子引誘哄騙這些少女其實不難....
唉...情愛證據咧....
啊不然你娶她啊...
拍人家裸照....就算小女孩同意,也不該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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