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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本報特稿/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談判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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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藍蝶
時間:
2013-6-16 06:33
標題:
本報特稿/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談判順利
中央日報 – 2013年6月15日 上午7:11
(一)有關情況
陸委會於2013年5月27日舉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背景說明會表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可望於6月底簽署。陸方開放項目較《兩岸經濟合作協議》(ECFA)早收清單成長7、8倍,其中電子商務、金融服務與文化創意部分,我方爭取到較外資與港資更優惠待遇,其他未開放項目,將在協議基礎上繼續協商。
2013年5月29日大陸商務部台港澳司副司長孫兆麟,在北京舉行的「兩岸服務業商機交流會」中指出,目前兩岸服務貿易商簽工作已經初步完成,雙方都提出市場開放的措施,其中涉及商業、通訊、建築、分銷、環境、社會、旅遊、文化、體育、娛樂、運輸、金融等行業。
同時,大陸國務院臺辦發言人楊毅在北京指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雙方各自完成相關程式,準備好後,就可以由兩會簽署,具體時間由兩會商量決定。目前兩岸各界普遍認為,這是個互利互惠的好協議,將極大提高兩岸服務業開放水準,
(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協商進展與主要內容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ECFA的後續協議,雙方依據規定,在2010年9月12日ECFA生效後的6個月內展開服務貿易磋商。正式協商於2011年2月ECFA「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第1次例會時宣佈啟動,雙方業務主管部門並自同年3月起開始進行協商,迄今雙方已舉行十餘次的業務溝通,並安排各服務業主管部門進行多次市場開放的對口商談。目前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已完成工作商談,以及協議文本與附件草案的核對作業,陸委會也已於5月17日授權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進行兩會會談及簽署協議。
至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文本、承諾表,以及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其中,在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部分,台商若要享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服務貿易優惠,則需先取得台灣主管機關核發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同時,為了能吸引外商進駐台灣投資並建立營運總部,並限制外資企業以「紙上公司」方式搭便車,外商若要運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必須在台灣設立商業據點,並實質經營期間滿3年或5年以上,才能適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服務貿易優惠。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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