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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白沙清潔隊員解僱案》法院判復職 解讀不同再對簿公堂 [打印本頁]

作者: 藍蝶    時間: 2013-6-5 09:02
標題: 白沙清潔隊員解僱案》法院判復職 解讀不同再對簿公堂
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5日 上午8:44






〔自由時報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法院判決「復職」在案,卻因兩造對於定義解釋不同,白沙鄉公所前清潔隊三名隊員,昨前往澎湖地檢署按鈴控告鄉長陳定國,涉嫌妨害自由及違反工作權等,三人認為「復職」是「恢復原職」;但陳定國卻認為只是恢復雙方雇傭關係,雙方再度對簿公堂。

白沙鄉公所清潔隊駕駛鄭志祥、吳正源及技工涂瑞南三人,分別在民國一○○年八月一日、一○一年二月六日遭到鄉公所解僱、終止勞動契約,三人不服,循求司法途徑自救,分經馬公簡易庭、澎湖地方法院判決鄉公所解僱於法不合,並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定讞,鄉公所應予復職,並追溯由停職日起至復職日薪水。

三人日前接獲鄉公所公文,自六月一日返隊上班,但卻在上班首日,被要求必須簽下僅有一個月的臨時人員僱用契約,不僅薪水為基本薪資一萬九千零四十七元,與三人原本四萬餘元薪水差距甚多,同時三人服務年資也被迫中斷,其中涂已二十二年、吳則是十六年、鄭僅一年多,因此三人拒簽,不料白沙鄉公所以非清潔隊員工為由,召來警察驅離,昨更拒絕三人上班。

針對三人前往地檢署提告,白沙鄉長陳定國表示,法院僅要求鄉公所恢復雙方勞雇關係,並無強制要求恢復原職原缺,由於三人並未簽下臨時僱用契約,因此依法並非清潔隊員工,就不得任意進入辦公場所,才會要求動用警察權驅離三人;三人認為法院判決復職,就是鄉公所解僱非法,應原職、原缺、原福利待遇復職,兩造爭議交由司法仲裁。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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