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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顏清標能否參選 內政部函請法務部解釋 [打印本頁]

作者: 藍蝶    時間: 2013-6-4 16:17
標題: 顏清標能否參選 內政部函請法務部解釋
作者: 陳沂庭 | 中央廣播電台 – 2013年6月4日 下午2:09

立法院日前通過會計法修正案,因酒帳不實核銷遭判刑定讞的前立委顏清標近日可望出獄。不過,對於顏清標獲釋後能否再參選,內政部今天(4日)表示,法界人士對會計法修正通過的條文仍有不同見解,今天將函請法務部解釋。

前立委顏清標因酒帳不實核銷案,被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立委職務也遭解職,目前在台中監獄服刑。但立法院日前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2010年底前各級民代及村里長使用事務費都除罪化。




內政部長李鴻源4日出席替代役表揚活動時受訪表示,顏清標的刑事責任沒了,出獄應該沒問題;至於未來能不能再參選,解釋權在法務部。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則指出,法界人士對於「除刑」是否等同於「除罪」有不同見解,今天將行文請法務部解釋。他說:『(原音)從這個條文(會計法第99條之1)來看,確實有疑義,有很多法界人士認為他(顏清標)只要不罰而已,那不罰就有選罷法第26條的適用。但是也有人認為,從公平性的問題來看,有的可以選、有的不能選‧是不是涉及參政權的公平性,所以這部分從字面上來看確實有疑義,所以我們還是要問法務部。』

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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