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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專責報關員獎勵規定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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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csway878787
時間:
2013-5-3 00:27
標題:
專責報關員獎勵規定 修正
本帖最後由 acsway878787 於 2013-5-3 00:46 編輯
作者: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3年5月3日 上午12:22
財政部關務署發布修正「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作業規定」,即日起生效。
報關業者之專責報關人員具備下條件者,得於每年三月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核頒獎狀:執行專責報關業務滿三年以上,並繼續執業中;申請之前一年度所簽證之進出口報單(不含轉運申請書)在五百份以上,且年錯單率(簽證錯單數量與簽證報單總數相比)未超過千分之一。
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廢止執業登記處分;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警告或罰鍰處分。
申請之前一年度,其在報關業者之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基法所公布當年最低基本工資。
海關於審核後十日內,應以書面將審核結果通知原申請專責報關人員。
來源: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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