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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基法修正」工時訂上限、可領加班費/10萬責任制勞工受 [打印本頁]

作者: 游幃翔    時間: 2013-3-14 19:17
標題: 「勞基法修正」工時訂上限、可領加班費/10萬責任制勞工受

〔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國內逾十萬名廣義「責任制」的勞工,今後的工作權將更有保障!

例假兩週兩天 「休假日」應放假

勞委會近日討論勞基法八十四之一條,已確定將保留四類廣義「責任制」的職類,但對於條文中規範的四類勞工職務有了更多的限縮要求,包括女性夜間回歸勞基法規定不得工作;專責勞工仍須依勞基法有例假及休假;此外,也將對專責制勞工訂定工時上限,以避免雇主無止境的剝削;該付的加班費今後雇主也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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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八十五年起,勞委會陸續核定適用八十四條之一的職務總計三十八種,包括監督管理、責任制專業、監視性、間歇性工作人員四類勞工,由於可排除勞基法國定假日、工時及例假休假等規定,陸續遭雇主濫用,不僅被稱為雇主的「霸王條款」,甚至引發勞工過勞死的案例。

4類特殊職業雇主須申請適用

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昨於立院進行業務報告時指出,已針對勞基法八十四之一條建立共識,將繼續保有該四類特殊職業,但雇主除了必須經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適用,今後也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另包括例假、休假、女性禁止及延長工時限制等,也都有新規定,對勞工的保障將更多元。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的規定,責任制專業人員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的工作者;但勞委會說明,社會上普遍將勞基法八十四之一條的四類工作人員廣義都視為「責任制」工作人員。

懷孕、哺乳期女性 禁止夜間工作

為了保障這四類員工的工作權,以避免讓特殊勞工們過勞,今後相關規定將包括,勞基法規定七天必須休一天「例假」,該四類員工則彈性休「二週二天」;紀念日、勞動節等「休假日」均應放假,但可以挪假另擇日休。

此外,女性禁止夜間十點到次日早上六點工作,但特殊狀況則可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討論,例如提高薪資、給加班費,勞資取得協議後,女性就可在夜間工作,但懷孕或是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嚴格禁止夜間工作,無協商餘地,違規者將處以兩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針對這四類工作者也將訂出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的上限,超出上限的工作時間,該付的加班費,雇主將無法再逃避。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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