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向男同事開價碼
〔自由時報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1名57歲男子,看上同齡已婚、兒子都已成年的女同事,女方開出50萬元代價,「給錢就當你女朋友」,男方同意,兩個月內陸續給了女同事30多萬元,這段期間多次相偕上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但後來女方「催錢」催太兇,男方拒給,竟控男同事性侵,結果自己因誣告遭判刑。
男先給30萬允補餘額
判決指出,57歲婦人已結婚生子,卻跟公司劉姓男同事搞辦公室戀情,98年10月間,婦人看出男同事對她有愛意,直接開口要錢,「如果給我50萬元,我們就是男女朋友」,男方表明「先給30萬元,看交往情況如何,再補餘額」,雙方展開交往,多次發生性關係。
要不到差價拒再嘿咻
判決書指出,男方多次匯錢,金額早已超過30萬元,但2個月後,女方以兒子要開工廠為由,要求提供更多金援,遭劉男拒絕,女方就逐漸疏離,後來雙方一約見面,女方開口就是要錢,且拒絕再上床,劉男怒罵婦人是「詐騙集團」,要求還錢,女方拿不出來,只好繼續上賓館陪睡。
女方為了擺脫男同事糾纏,99年9月間到鹿港警分局報案,謊稱被對方性侵,婦人告訴警方,劉男恐嚇她「我有槍彈,用來對付你的子孫」,還趁兩人性交時,用手機錄下嘿咻聲,然後恐嚇「如果不從,就播放給大家聽」,逼得她不得不就範。
性侵無罪反控女誣告
劉男喊冤說,雙方是你情我願,他還付了一大筆錢給女方,當他不願再付錢時,對方就翻臉。檢方偵查發現,男方有多次匯款紀錄,且無婦人所說情節,予以不起訴處分,婦人聲請再議,台中高分院發回續查,彰化檢方仍予以不起訴處分,全案於100年12月14日確定。
劉男嚥不下這口氣,反過來控告對方誣告,承辦檢察官與婦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婦人承認捏造情節誣告對方,彰化地院法官昨天判處婦人2個月徒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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