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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最高院:檢上訴應附具體理由 [打印本頁]

作者: 游幃翔    時間: 2013-1-10 19:40
標題: 最高院:檢上訴應附具體理由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劉世怡台北10日電)最高法院今天將吳敏誠案發回更審。最高院表示,吳敏誠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後,檢察官未以具體理由提起上訴,不合法。
全案緣於吳敏誠在民國82年間殺死女友服刑出獄後,又不滿黃姓女友想分手,98年在黃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對方,除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外,從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到更二審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指出,法院一審判處吳敏誠無期徒刑後,檢察官上訴的理由僅56字且全抄一審判決書,未說明具體理由就泛指原判決量刑過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的「具體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是否合法,攸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將可能使後來的更審及最高法院維持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
此外,最高法院指出,科刑資料的調查應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未依程序,可能會污染法官的心證,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1020110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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