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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檢察總長定調 涉案教授屬授權公務員 法界異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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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幃翔
時間:
2013-1-8 12:24
標題:
........檢察總長定調 涉案教授屬授權公務員 法界異見
中國時報【蕭博文、林偉信、林志成╱台北報導】
國立大學教授詐領研究補助費前例不少,但教授是否具「授權公務員」身分、是否該以貪汙治罪條例論罪,卻屢存爭議。檢調此波偵辦教授詐領案,由檢察總長黃世銘去年依最高法院判決,定調負責採購的公立大學教授屬「廣義公務員」,但仍有不少法界人士持相反意見,亟需最高法院作出統一見解。
但即使持相反意見的法界人士也強調,縱使涉案教授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但不實核銷仍構成偽造文書甚至詐欺罪,不會因身分而改變錯誤的事實。
目前法院對於國立大學教授具授權公務員身分的判決案例為最高院一百年台上字第四五九號判決。前國立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被控挪用卅四萬元學校研究經費,購買二台研究用酒精泵浦,再請廠商開假發票報帳,將儀器歸為己有。余被依貪汙罪判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確定。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余哲仁為研究計畫主持人,依據刑法修正針對公務員定義立法意旨,採購內容就算只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但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因此認定余哲仁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屬於「授權公務員」。
黃世銘依據該判決定調,資深法界人士便指出,黃世銘定調有其依據,且關於授權公務員定義學術界、實務界看法不一,彼此並無對錯問題,而是法律見解的爭議,需要由最高法院作出統一見解。
此外,去年七月時,刑法學界就曾對「大學教授是否適用貪汙治罪條例」擬一共同聲明,參與連署的銘傳大學法律系教授劉秉鈞昨日表示,如果教授將經費都用在研究上、沒有進私人口袋,檢方就不適合用貪汙罪將他們起訴。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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