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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商城 不適用7天猶豫期 快結束這場亂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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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anran
時間:
2012-12-28 15:50
標題:
Google商城 不適用7天猶豫期 快結束這場亂劇吧
以下截自YAHOO奇摩科技新聞
Google商城 不適用7天猶豫期
作者: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2月28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限期美商科高台灣分公司,修改Google Play與客戶契約的服務條款及建立退款機制,法院昨以北市府的裁處,錯誤引用消保法規,因此將北市府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判決均予撤銷。北市府表示將提上訴。
台北市政府因認為美商科高國際台灣分公司,也參與經營的Android Market網站,現已更名為Google Play,限制消費者行使消保法所定郵購買賣契約解約權,有損害消費者財產的可能,於是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在去年6月7日發函限制科高,必須在收到公函次日起15日內修改相關服務條款及建立退款機制。
由於科高並未在限期內遵循市府函示辦理,北市府依消保法規定,予以裁罰100萬元罰鍰。
科高不服,在訴願失敗後向法院提起兩件消保法事件訴訟,一件是請求法院撤銷北市府的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另一件是請求法院撤銷100萬罰鍰的行政官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撤銷北市府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至於罰鍰部分,北高行尚未審結。
消保法明文強制規定,透過網路販售的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但Google僅僅提供消費者15分鐘的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北市府因此予以裁處。
但法院指出,北市府引用消保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處分科高,但該項規定應該是指商品或服務本身,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可能時,才構成違反該項條文的要件。
法院並引用今年3月22日,最高行政法院針對網路家庭(PC Home)與北市府間的同樣消保爭訟事件,北市府被判敗訴的確定判決指出,契約條款是否違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指7天猶豫期間),並不在消保法第33條第1項規範範圍。北市府的處分,顯然錯用法規。
說正格的...
無論站哪個角度去看這件事情
要說個誰對誰錯 都很難
台北市政府若說一句基本的話:我們再保護消費者,避免消費者財產及權力受損
((能說台北市政府錯了嗎?))
谷爺若說一句基本的:一個軟體APP(遊戲、程是工具等),7天猶豫期...消費者都不知道破台幾次,電子書都不知道可以看幾本了。
((能說谷爺錯了嗎?))
這鬧劇算算日子也有一年多了吧(沒記錯的話,有錯煩請糾正,謝謝),有誰關心過~這段日子消費著的權益在哪?我在台灣使用ANDROID手機,卻不能『使用者付費』,真的別鬧了...
市政府大人,您的面子與台灣人民的權益相比之下,小弟以為~~~談和吧!別上訴了!!
谷爺阿,15分鐘或許改成30分鐘能夠平息落幕,您就做做好心,我知道台灣開放PLAY商店後的利益總得不過就是您的冰山一角,但也是不無小補的不是嗎?況且台灣的消費力應該不會讓您失望的才是!!
雖然坊間(網路上)有很多可以跳板方式透過國外購買PLAY商店的APP
但我相信這絕不是大多人都會用,也不是正常的管道
總之~真的談和吧!!
這個談和~~起私阿~~~~是三方有利的阿!!
消費者重新獲得很方便的購買PALY商店商品
台北市政府贏得消費者民心
谷爺不就是繼續賺錢咩!!!
作者:
cvc750
時間:
2012-12-28 20:26
臺北市府提告應只限大臺北地區
能代表整個臺灣?
看了整篇文告訴者是北市府
怪哉應是臺灣消基會代表整體臺灣消費者
臺北市府應只能代表臺北市民
作者:
demonhans
時間:
2012-12-29 23:10
這是我目前看到的最詳盡的一篇報導
很遺憾這沒有談和的餘地,因為消保法已經明文規定7天猶豫期,沒有15分鐘...
法院不是認為7天猶豫期(19條第1項)的條款不適用GOOGLE,而是認為北市府用錯法條去罰GOGLE(第33條第1項)
就算不看法條至少也注意一下數字不一樣吧!
所以法院不是認為GOOGLE不適用7天猶豫期喔!
是標題錯很大~~~
人家APPLE就給7天
現在iPhone用戶們一定很慶幸
對比之下讓我覺得GOOGLE好邪惡...挾持使用者去強暴我們的消保法
GOOGLE這官司還有得打
因為法院沒有認同GOOGLE自己訂的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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