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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成年小爸媽棄嬰 殺人未遂起訴 [打印本頁]

作者: 游幃翔    時間: 2012-12-11 18:43
標題: 未成年小爸媽棄嬰 殺人未遂起訴
〔自由時報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一名甫出生不久的男嬰,被丟棄在新北市淡海新市鎮路邊草叢,所幸及時被發現,否則小命不保。警方原將16歲張姓小爸爸,依涉遺棄罪移送,不過士林地檢署認為,張少將男嬰丟在偏遠地區草叢,30小時後才被發現,男嬰恐因此死亡,認定有殺人故意,昨依殺人未遂罪將張姓少年及知情的簡姓小媽媽起訴。

遺棄罪與殺人未遂罪的刑責大不同,刑法規定,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最重處6個月徒刑,至於刑法普通殺人罪,刑期10年起跳,未遂犯可減輕,但最少也要判5年,而本案張姓小爸爸還是少年,依法可再減輕其刑。
挑偏僻小路 寒夜吹海風
檢方調查,16歲張姓少年與15歲簡姓小女友偷嚐禁果,去年9月9日下午,簡女在家中產下男嬰,擔心被發現,決定將嬰兒丟棄。
簡姓少女以一件黑色格紋披巾,與一件灰色T恤包裹男嬰,置於黑色手提紙袋內交給張少,張當晚11時,由不知情的友人載往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四段、新市五路一段路口,再將裝男嬰紙袋放在路旁草叢後離去,9月11日上午6時30分,張姓路人路經,聽見嬰兒哭聲後報警。
少年法庭調查時,張少強調嬰兒棄置處常有人運動、散步,並無殺人犯意,僅是遺棄。
但檢方認為,張男明知當地屬偏遠地區,夜晚時出入人口稀少,且夜晚氣溫低冷、鄰近海邊海風強勁,男嬰才出生數小時,且僅有2件單薄布料覆蓋,這種惡劣環境及低救援率,恐造成男嬰死亡。
張少委任律師蘇明淵表示,棄置嬰兒處周邊還有住宅大樓,應非「杳無人煙」之處,少年事後對自己的過錯懊悔不已。
據指出,案發後,簡姓小媽媽遭法官裁定保護管束,收容2個月處分,之後社會局將小男嬰交還簡家輔養,張、簡兩家也達共識,每月給付男嬰的照顧教養費1萬2000元。
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E6%9C% ... ZWN0aW9ucw--;_yl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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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kp    時間: 2012-12-11 18:50
哀這社會都變樣了
整個型態都在大轉變
但這似乎判的有點太重了
應該要加重
酒駕還要再重
夜路走多了會遇到~


作者: b1860191    時間: 2012-12-11 20:29
只知嚐禁果,卻又不負責任,唉~~~~
作者: ShawnLiu    時間: 2012-12-12 21:21
這個社會病了
為何小情侶不敢坦然面對這一切?
不就是因為很多人把「性」罪惡化?
如果這是一個不會鄙視「性」的社會
相信這對小情侶就不會做出這種事!
我向來很納悶,難道成年人都不會「想要」?
難道他們真的只有在「必須」生小孩時才會「做」?
既然自己喜歡,為何禁止別人這麼做?
當然,青少年無力扶養子女,確實不適合早婚早育
但是也不應該這樣就把此類情事罪惡化!
沒記錯的話,這幾年好像還有學校把女學生懷孕視為「破壞校譽」
我認為,真正破壞校譽的是那些保守﹑反動的老學究
學生自己私下的事兒礙著你了?
講難聽點,根本是老糊塗了!
否則,又怎會把成為小爸媽的學生記過,甚至退學處分?

新聞裡,小情侶不負責任的行為應該受到批判
然而,這社會敵意的價值觀也難辭其咎
希望哪一天,我們能在一片友善的天空下
能在一片充滿包容與關懷的和諧大地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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