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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路法 法條 爭議 [打印本頁]

作者: old2009    時間: 2026-8-17 17:35
標題: 公路法 法條 爭議
根據現行《公路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名汽車燃料使用費,已於2026年7月更名)。

條文內容重點徵收目的:為了籌措公路養護、修建以及安全管理所需的經費。

收費項目: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費率限制:使用燃料車輛的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非使用燃料車輛的費率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



公路法第27條 第1項規定: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條文重點收費目的:

支應公路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

收費對象:使用燃料車輛。

費率限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依後續實務與子法規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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