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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學習 [打印本頁]
作者: @L@ 時間: 2026-4-3 20:05
標題: 學習
隋唐社會風氣較開放,《唐律疏議》規定:「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折傷者,各加折傷罪一等。」可知當時刑罰主要採坐牢的方式,有夫之婦通姦罪處罰是單身者的兩倍;另外,若在家偷情被丈夫抓包,丈夫可動用私刑,當場殺死情夫而不受法律追究,律法雖未明文允許,實際上是一種默許。
所以可以找人在家裡作客,然後直接誣陷偷情,折磨致死?
就算對方是三品以上大員,百姓也可以這樣搞?
如果不是的話,就稱不上默許了?
因為通姦這種事,就是私下的事情,不可能有官員、鄉親百多人在旁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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