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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自由頭版》性侵少女518次 殺人滅口沒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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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weiyuan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4-11-19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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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自由時報2014-11-19

一、二審判死 更審改判

〔記者張文川、項程鎮、張筱笛、金仁晧/台北報導〕新北市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的十八歲女兒小君(化名),五年施虐五百一十八次,許嫌為了滅口竟勒死她,一、二審都判許嫌死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殺人罪部份,高院更一審認為許嫌「視小君為親生女兒…」,昨改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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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kuoyuwu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19 14:25
我個人覺得法官才是幫助殺人... 應該判法官蓄意殺人才對

這種人判無期徒刑真是太輕了, 為何要浪費我們的錢養這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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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seanzero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19 20:19
法官認為嫌犯視小君為親生女兒?
所以就可以對親生女兒性侵518次以後,
然後再殺人滅口的嗎?
法官認定的還並非不可教化,
是要嫌犯再多殺幾個人,
然後才能確定「永無教化之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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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shin1985746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19 22:35
由 手機網頁 發佈
法官有病,性侵哪怕只有一兩次都該判死刑,何況他還殺人滅口,這不是判決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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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kib73814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19 22:46
由 手機網頁 發佈
這樣我也找一個好了,而且是蘿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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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oss650616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22 23:45
如果今天是法官女兒的話.我就不信他會做審决.法律是在保護人民.還是保護犯人.殺人就應賠命要不然關一堆人誰養政府?那政府又誰養就是人民不是嗎.現在的社會殺人不用賠命就有這種想法才會犯罪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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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Krueger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23 03:57
法律不外乎人情....
後面應該加一句
當犯罪者第一時間處於被迫的時候

像是為保護家人而下手太重
或是因自我防衛而下手太重
這種才理當給予人情


而不是說在法庭上有沒有表現得有悔意,有反省等等
人類潛能是無限的
為了減刑難保一個原本不擅長說謊的人演不出有悔意的樣子


雖然518這數字也太強,竟然有人能算得出來
但這也表示次數之多得難以想像


根據某律書的講解
法庭上最難的是舉證的部分


合議庭說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達「罪無可逭、永無教化」
那可以反問說....有何證據顯示被告達「罪無可逭、永無教化」...
以上....純粹個人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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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ling5309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23 08:04
要這種法官做什麼?
無法想像現在的司法怎麼會變成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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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zenkilau5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23 08:46
由 手機網頁 發佈
無良。正無良。火都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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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rxwin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1-23 12:24
那個生父會不會為了錢.最後談判破壞才告他啦.....518次也太離譜啦才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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