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kejsu160913 於 2014-3-5 22:12 編輯
感謝貓大提供重要的資訊,全文有點長,我試著精簡一下,有誤請指出,會立刻修正^^...
這裡面提到重製、公開、散布權等過程,是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的主要判斷方式。以下原版代表著著作人的文章、新聞、音樂、照片等。重製是對原版進行列印、轉載、收錄精華、整理成電子郵件或文章、安裝、燒錄、沒有創意的改作、錄製MIDI檔等的過程;公開是對原版在討論版或其它媒體上進行轉載、播送的過程;散布權是對原版進行贈與、銷售、出借等的權力,必須是有體物。
重製的合理使用行為判斷依據為是否為合法取得(證明為自己購買)、重製比例與數量(重製一份屬合理範圍)、重製後的利用行為(私人利用、不能散布)。公開的合理使用行為則依據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此外,公開對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屬於合理使用,不過是以實體世界為界定基準。散布權則是以是否侵害著作人之商業利益為準則,將購買後的原版所有權轉讓則非侵害散布權。有關著作權人的認定,較於出名的作者其筆名、網路ID下的所有著作都保有著作權,若不想讓原版被他人重製,則最好在文章中標明不得轉載、改作等字樣。
由於改作只要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仍有助於國家文化發展,每一個創作基本上都是基於前人的創作,倘若沒有什麼創意投入而改作,會被認為是一種「重製」的行為。 購買盜版品似乎沒有涉及重製、公開播送等過程,不過對於產業發展有不利影響,此外盜版品不得轉賣以免危害著作權人的散布權。我覺得裡面有句話說得不錯,不好的音樂應拒聽,而非以下載盜版音樂的方法危害著作權,簡單來說別人不義和自己不義是兩回事。
不過本人對現今文藝商業化感到無奈,隨意創作、低文化價值的作品,都有其專利,呈現著作權滿天飛的狀況,而這些著作人部分都只是為了錢而創作,並非為文明進步而創作。盜版其實是最好的試用及宣傳,MineCraft遊戲製作人證明了這一點,其從未針對網路上的盜版做任何的防護措施,相對的這些盜版玩家因為覺得遊戲實在做得太好了,反而增加購買正版的意願,2013年9月已賣出超過1200萬套,創造巨額的收入,盜版反而助它一臂之力。本人並非支持盜版,只是多種的防護措施下,造成正版使用者的麻煩(盜版者繼續開心使用),創作者的心態不正,著作權等法律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良好的文化風氣應由創作者和使用者共同培養才是。此外,專利蟑螂的出現也是因法律被濫用而造成風氣不良的另一種現象。
過去古典音樂作家都是為了創作而創作,作曲家名聲流芳百世,音樂是百聽不厭,相比現在為了錢而創作的,其文化價值頂多在歷史中曇花一現而已。再次重申本人並不支持盜版,只是論述心態而已,自己不義和別人不義是不同的事情。
PS: 本人開始比較少上,原先不太需要碎鑽的,不過貓大已付出稅金,避免浪費還是領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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